陈涛、刘冠扬: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海燕诉被告陈涛、刘冠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3民初4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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