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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法收购者变成生态环境守护人
我市首例“以劳代偿”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作者:何佳星  发布时间:2023-05-22 14:33:05 打印 字号: | |

5月1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干警在丰润区李钊庄镇前蒲泊村开展了一场特殊的公开宣判。


这是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妻子患有严重的风湿和腿疾,因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听信了吃黄鼬肉可以治疗疾病的偏方,收购了黄鼬159只,其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为猎杀者提供了市场和动机,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在案件办理中,主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经与被告、公益诉讼起诉人沟通,并多次到被告所在村实地考察,在充分考虑全案案情与被告家庭实际状况后,创新责任承担方式,最终判决刘某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清理河道、清扫街道、捕猎网具拆除等公益劳动,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此次案件开创了唐山法院判决“以劳代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先河。


在宣判后,环境资源审判庭就地对村民开展了涉野生动物普法宣传,并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对群众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风险进行提示,以案释法,扩大了宣传效果,加深了村民对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了解。村民们纷纷表示,如果没有这次普法宣传,仍不知晓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打鸟、抓捕小动物等行为是违法行为。


“该案本着更全面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立场,让被告对其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市法院积极探索’以劳代偿’责任承担方式,兼顾了法理与人情,既彰显了司法力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等问题,为此,市法院将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体现司法厚度,达到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目的,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唐山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曹雪刚表示。


 

责任编辑: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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